一、危险化学品判定及分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以《危险化学品目录》为判定标准,基于《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分类原则,将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分为物理伤害、健康危害、环境危害3大类,29项。
二、出口报关所需材料
1、海运托书(应注明中英文品名、箱型、危险品级别(CLASS NO.)、联合国危险品编码( UN NO.)、货物包装、以及特殊要求,以方便申请舱位和危险品申报。)
2、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3、包装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
4、非危证明即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MSDS)
5. 货物需要贴含量标签,托盘的四面也需要贴上PSN标,危标,UN标。
注意:危险品的租船订舱需要至少提前两周时间。
三、海关监管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质检总局《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等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中的产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
海关对出口危险化学品采取“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监管要求, 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产地海关报检并申请检验。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无论是否列入《法检目录》均须依法向海关报检并申请检验,其中出口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货物的还应向产地海关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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